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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1-13

摘要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遥感影像统筹管理,促进遥感影像的有序开发和共享利用,有力保障新型基础测绘体系的构建,集约高效用好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用省级财政资金获取、处理遥感影像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包括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

第三条   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列入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省级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年度省政府数据资源目录。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下未列入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需求,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可自行安排采购和生产,并按照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成果。其他未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遥感影像数据采购和生产计划,不得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使用财政资金。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大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避免遥感影像数据的重复采购和生产。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遥感影像统筹工作纳入财政预算,负责遥感影像统筹项目的预算审核及相关资金划拨、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遥感影像统筹的信息化工作。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及实施方案,提交省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需列入年度影像统筹的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统筹计划。

第八条   因水利、交通、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等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所需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当优先统筹生产和提供。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等确需即时获取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当及时安排获取、处理和提供。

第九条   经审查后自行采购和生产的遥感影像,有关部门应当在遥感影像数据完成采购和生产之日起6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数据成果汇交。

第十条   国家部委等下发的用于贵州项目的遥感影像数据,使用单位应当自数据接收完成之日起6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一条   具有航空摄影测绘资质的社会资本按规定自主获取的遥感影像,应当在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完成后6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成果汇交。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汇交遥感影像数据的有关部门和社会资本,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向其提供遥感影像数据,也可以暂停其遥感影像数据采购和生产需求的申请审核,直至其按照规定完成遥感影像数据汇交为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覆盖全省的2米和优于1米分辨率光学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年度更新。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遥感影像数据服务云平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送统筹的遥感影像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遥感影像数据,实现全省遥感影像分发网络化和云平台服务社会化。

第十五条   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提供、使用和保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部门无偿获取的遥感影像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及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加工处理。负责获取、处理遥感影像数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完成的遥感影像数据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所需其他特殊影像,可申请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获取,项目经费由市、县两级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转自: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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